此项规定,事关北京43万家单位,那么需要重点关注哪几个地方?
1、哪些企业和个人适用这个政策?
2、补贴的具体方法和内容是什么?
3、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该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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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可申请;
2、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4、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首先先来跟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通俗来讲就是政府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懂了什么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那最关心的补贴金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公告,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1)通过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示符合年度失业保费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用人单位名单,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2)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免申即享范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涉及派遣用工的,应得到实际用工单位确认。
经比对校验,北京市有43万家用人单位符合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免申即享”条件。首批“免申即享”用人单位名单将于7月12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返还的失业保险费将于7月底前到账。
1)什么是“免申即享”?
答:“免申即享”是指经办部门在与政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比对校验,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精准发放到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的经办服务模式。
2)缴纳失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如何享受政策?
答:系统每月将定期自动比对,经数据比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自动进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主动提交申请。
4)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现在已移出的用人单位,如何享受政策?
答:系统每月将定期自动比对,经数据比对已移出且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进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主动提交申请。
5)裁员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具体人数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
6)用人单位如何查询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答:可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查询。
7)返还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哪个账户?什么时间可以到账?
答: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8)什么样的用人单位需要主动提出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提出申请。
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②不在适用范围内单位变更后未被识别的;
③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④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⑤未履行滞留湖北临时性岗位补贴有关承诺的企业,已按承诺改正的;
⑥未履行精准支持临时性岗位补贴有关承诺的企业,已按承诺改正的;
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9)符合“免申即享”条件,因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导致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答:此类用人单位可在系统发送拨付不成功通知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提出申请。2021年12月31日以后系统发送拨付不成功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在次年2月2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