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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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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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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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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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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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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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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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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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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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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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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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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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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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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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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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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第4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医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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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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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具体举措。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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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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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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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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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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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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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起,各地区可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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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国务院颁发20条指导意见,将于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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